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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我哺乳期间降低了我的基本工资合法吗?

广东-云浮 07-07 09:30  悬赏 10  发布者:yanne_……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9月份,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后我便怀孕第一胎了,在2015年6月份生下第一个孩子,按照公司规定,产假休息3个月后便在2015年9月份正式回公司上班,回到公司后才得知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因而被解雇,我向公司提出我是处于哺乳期,即使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雇的,合同需延长至哺乳期结束,公司见不能解雇我,于是就提出变更我的基本工资,我的基本工资由原来的1800元变为1500元,然后加上200元绩效工资和100元的全勤奖组成,并要求我签下协议,这份变更后的工资协议是在我哺乳期2015年9月份签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这份协议能成立吗?由于感觉只是变更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已,所以开始我也不为意。但是在我哺乳期间2015年10月份我又再次怀孕了,预产期是2016年的7月份,我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公司同意了,但是产假期间只能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200元及100元全勤奖不能发放,请问公司在我第一胎哺乳期期间提出变更我的基本工资合法吗?在哺乳期间我与公司签订的新的工资变更协议能成立吗?如果不成立,现在我产假的工资发放是否也应该按照第一胎的产假工资标准180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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