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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补偿金咨询

河北-廊坊 02-03 09:49  悬赏 0  发布者:zzj920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5年签的劳动合同,一直续签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结束不再续签。劳动补偿金是从05年开始计算还是从08年新合同法执行之日起计算呢?
前者计算是要补偿7个月工资,后者计算只补偿5个月工资!
如果从08年之后计算,那05年至08年之间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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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3 09:52
从08年新合同法执行之日起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2-03 09:51
从08年新合同法执行之日起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2-03 10:03
从08年起算,因到期不续签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劳动合同法是08年始实施
回复时间: 2012-02-03 10:37
应当从0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单单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在颁布之前,由《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也有关于“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你可以主张从2005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
我的补充: 2012-02-03 10:55
《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这条可以明确,你从05年至08年这期间依据上述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应当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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