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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搬迁,总公司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北京-海淀区 02-10 09:11  悬赏 0  发布者:xixixi…… 给我留言  回答:(9)
北京分公司要整体搬迁,杭州的总公司在2012年1月下发了一个书面通知,通知大致如下;
北京分公司在2012年2月底正式搬迁到杭州(办公司租金也只交到2月底),如果原因去杭州的待遇和职位不变,如果不愿意去杭州的,在2012年2月10日前书面货邮件通知总公司不愿意去杭州,并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在2012年2月10日前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算作自动离职。
公司工资发放到2月底。请问这样的搬迁公司合理吗?对劳动合同没到期的的员工这种处理方式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员工应该主张哪些权益?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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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0 09:23
公司可搬迁,因此而造成劳动合同的改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2-10 09:38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2-10 09:51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2-10 09:58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2-10 10:07
建议劳动仲裁,需要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2-10 10:29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的,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2-10 11:11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2-10 13:44
这种情况,劳动关系解除,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2-10 14:17
您好!建议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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