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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被除名

安徽-宣城 03-14 14:40  悬赏 0  发布者:山东济宁李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1996年至2006年在监狱服刑,系家中独生子女,母亲工作单位在山东济宁,父亲现年67岁,1979年在安徽财经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当地某县建设银行工作,大约在1982年因患精神病随我母亲在山东济宁养病至今。在2001年我母亲因病去世,在2002年底银行方面来人,因为单位改制,要为我父亲办理劳动合同或者病退等相关手续,据当时来人讲:我父亲精神很偏执,不与配合,也不告诉其他亲人的联系方式,银行方面没有他患有精神病的任何证明材料,只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处理,并在山东齐鲁晚报上公示。在82年至2002年除名前我父亲一直有工资定期邮来。在2004年我一亲戚得知此事把我父亲送往济宁岱庄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2006年我回家后,多次和银行联系未果,可在今年(2012年)我发现了一封2002年银行来的一封信:xx同志,现我单位即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鉴于你长期患精神病多年,你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详,请你于见本通知后十日内回原单位,由单位安排在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劳动能力鉴定,预期不来作违纪处理(单位公章)。我的疑问是这封信能证明什么吗?单位来人处理此事在面对一名精神病职工,在没有直系亲人或者监护人在我在监狱也无法看到相应报纸,单位做法是否合法?下一步我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进行诉讼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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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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