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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约,宁可给我补偿金也希望我走人

广西-南宁 03-16 16:43  悬赏 0  发布者:司马纵横 给我留言  回答:(5)
【基本情况】从2000年开始,我一直在一所公司工作,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对职工采取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制度,并且按规定帮我买了社保,最新的一期合同期限是2011.1.1-2011.12.31,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签订最新的一期劳动合同。
前天,公司通知我说,出于用人成本考虑,今年不再与我续约,并答应从2008年起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和87条规定,按照工作每满一年补偿我2个月的标准发放给我总共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在有以下一些疑惑
1、我能否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留下来?或者退一步我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行不行?
2、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不愿意,宁愿支付赔偿金给我。这个会得到仲裁的支持么?
3、公司能否以支付代价的方式强制解除或终止像我这样连续工作10年的员工?
我见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讲到这一点。

4、公司不愿意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适用第87条还是82条规定?还是说两者同时适用?
5、公司向我提出的补偿方案的计算方法是对的么?
公司提出的方案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年限的,但是我查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82条讲到,支付两倍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那是否意味着从我到公司的2000年开始计算,即按照2011-2000=12年×2=24个月双倍工资,另外2012年我工作的这3个月要不要算进去?
希望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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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6 17:31
你的要求合法,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追问:

韩老师,能逐项解答么

回答:

不能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以前的部分,按当时的规定,也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追问:

2008年以前的部分也是双倍么?
这个赔偿没有月数的上限么?如果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20年,那不是要赔偿20×2=40个月?

回答:

2008年以前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因违法解除的双倍是没有上限的

回复时间: 2012-03-17 09:28
可以要求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时间即2010年1月1日开始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0年开始计算,最长应该是24个月。
追问:

是24个月的双倍(即48个月补偿),还是无论怎么计算但最多24个月补偿?

回答:

经济补偿金最长是12个月,双倍即是24个月。

回复时间: 2012-03-17 10:53
建议与律师面谈,本律师代理过上百起劳动仲裁案,如有需要可直接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3-17 14:22
08年后签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签订,否则应向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追问:

二楼的陈律师提到是从2000年开始计算,您的意思也是一样的么?还是从08开始计算年限?

回答:

烦请自行对比分析,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3-17 15:43
违法解除合同、违法终止合同都是一回事。2008年以前违法解除的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追问:

是这样计算么?
2008以前部分:2008-2000=9年,按单倍计算为9个月补偿
2008以后部分:2011-2008=4年,按双倍计算为8个月补偿
以上合计17个月?
您的意思是这样么?

回答:

2008年以前的还要加付50%的额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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