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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辞退我
广东 03-19 13:54 悬赏 0 发布者:WLY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公司做了两年多了,去年11月份休的产假,三个月产假后又请了两个月的无薪假,现在准备去4月1号上班,老板打电话说公司效益不好,不需要这么多人为由,把产假的三个月工资给我,不叫我去上班了。工作两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买社保,我多次和公司要求买社保的事,都没给解决买。三个月的产假工资也只给我70%。由于产假期间正好也是过年,又加上我是剖腹产,理应产假会多些天,公司也没给。领导说公司不是大企业只是个小厂,不能按国家规定的给。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我哪些补偿?还有如果公司继续让我上班,我可以选择不上班,给我补偿吗?谢谢大家帮帮我!!
问题补充:
如果去劳动仲裁的话,我需要哪些证据能证明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因为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冲裁的话,我能拿到补偿吗,工作两年应该补给我两个月的工资还是四个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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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
- 黄险峰律师 VIP
- 电话:13889624986
- 11937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9 15:47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9 14:02
你好!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女职工,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特殊期为理由随意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在特殊期内终止,应顺延到特殊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女职工的特殊待遇不能以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消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为解除合同条件,这一条款也属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给予特殊期内女职工相应待遇。
1.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于特殊期为理由随意裁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在特殊期内终止,应顺延到特殊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女职工的特殊待遇不能以劳动合同方式予以消除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时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哺乳为解除合同条件,这一条款也属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法给予特殊期内女职工相应待遇。
- [广东-深圳]
- 庄晓玲律师
- 80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19 14:04
产假工资应该补足。
如果公司让你继续上班,你不去,也只有经济补偿金。
社保可要求补交。
如果公司让你继续上班,你不去,也只有经济补偿金。
社保可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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