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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得上职务侵占罪吗?

河南-郑州 04-06 09:04  悬赏 10  发布者:xiaolv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朋友应聘出纳,结果公司让兼职销售内勤,公司只有2个人,另一个人只管技术,由于业务繁忙,有2笔不开发票的货款经过朋友的个人账户,朋友取出后给供货商汇去成本,差价2700元走内帐时(给老板办理很多私人还款事项)漏登帐或和自己钱弄混,货款被丢失。还有3笔合计4000元的成本价格,用公司账户办的,但收到的货款未登记现下落不明。已辞职近1年,公司对账对不上,朋友承认工作疏忽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公司说朋友是职务侵占罪,要告上法庭,请问这算的上吗?还是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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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06 09:06
应该不属于职务侵占;
追问:

我想知道理由?现在发货单,订货合同,客户发回的汇款单,内帐银行单据都在公司手里,我朋友手里无任何证据。

回答:

因为你的朋友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想法,且在公司提出以上问题后能够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

追问:

但他们不接受朋友的道歉和经济赔偿,非要让郑州市公安局刑侦队来调查此事。并想让朋友给他们公司写一个承认是故意侵占的证明,才肯接受赔偿。

回答:

1、公司从自己的角度对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是正常的,报案也是公司的权利,但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证据的;
2、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应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追问:

好的。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4-06 09:19
您好!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追问:

朋友用收到的客户的货款用现金在银行柜台给厂家办理的订货货款,公司说朋友是个人行为借用公司名誉私下订货销售。朋友辞职时所以单据都留在公司,现在公司只存在订货合同,没有销售合同,以此说朋友是主观故意。另外几笔用公司账户办的货款,也无销售合同销售货款未收到下落不明,公司说是朋友私自贪污。

回复时间: 2012-04-06 10:10
你好,其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回复时间: 2012-04-06 14:28
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4-0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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