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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问题

山东-烟台 04-08 12:58  悬赏 0  发布者:liguin…… 给我留言  回答:(2)
阁楼买卖合同

卖方: 范大伟(以下简称甲方)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香夼村20号
       身份证号:370686198409141718     手机号:
买方: 刘学峰(以下简称乙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城西村382号                        
       身份证号:37061119790423035X     手机号:13864565316  
一、 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订合同如下:甲方资源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霖居2号楼3单元7层702户的阁楼。
二、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6000元,大写:六万六千元整。乙方在2012年4月9日付清,付款方式:现金。
三、 甲方在2012年4月9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 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指此房不是甲方的话),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还要返还乙方房款66000元人民币,并赔付乙方10万元人民币损失。 
五、 甲方必须及时给乙方办开门卡等通行证物。
六、 甲方必须把自来水管、排水管、电线、电脑网线等引到乙方的阁楼内。电表,水表及这些线管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以后乙方只支付自己实际用水、电的费用。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甲方若反悔用停电、停水等办法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该阁楼,或者再卖(或转让或出租)给别人,甲方必须赔付给乙方各种损失十六万元人民币。 2、 将来甲方无权再卖该阁楼。
八、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签此合同就是为了证明从2012年4月8号房就是刘学峰的了.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1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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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08 14:09
你好,根据我国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04-08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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