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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样写 民事诉讼状可以吗

云南-昆明 04-14 09:19  悬赏 0  发布者:wtunba 给我留言  回答:(2)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XXX ,男, 汉族 1986年12月0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双凤村 
电话:XXXXXXXX
被告人: 李云龙 ,男,汉族 1984年08月05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一区18栋一号   电话:15808877008  13116205345
诉讼请求: 
  1、被告李云龙将原告XXX打伤拒付任何赔偿,仅只付了一点医药费,数目具体不详。
    2、原告余仕炳因伤情不稳定须向被告人李云龙要求赔偿后续医药费及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它费用共计1000元。
  2、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云龙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4日16时,我在家上网,突遇一网友加我聊天,后叫我去席子营小游园哪与她见面,后我去见了,与此女子同行还有一人,我们共计三人,由其中一名女子引导我们进了一家名叫江川缘茶馆,到了二楼,因我当时没吃饭,我自己要一份饭,她们自己点了一瓶红酒加冰块,当时服务员并没有报价格,后聊天大约一小时后,她们说有事要走了,我下去结款,共计消费1430元,因嫌太贵与店方争执免了100元,而我身上末带这么多现金,用银行卡支付的。就离开了,后我又回去找店方要消费单据和刷卡的单据,并提供发票。店方服务员说提供不了,后报110来处理,经警方和该店主管(被告)协商退我700元,后我离开。
2012年4月5日12点30分,我去找骗我的哪二个女的并要求他们每人退还我200元,因为她们也参与了消费,她们拒绝退还,当时我报了警,此时她打电话叫来4个青年,把我围住后逃离,后这四人各自逃离,我紧跟一人来到一路口,见到昨晚此店的主管(被告), 我上前说了一句:你就是他们老板,我见过你。被告听完直接上来用拳头和脚打了我,导致我当时鼻子流了很多血,我当是正与110通电话,手机都被打掉在地,有稍微破损,我一直没有还手。被被告疯狂的欧打了一会后,被告想逃离,我紧跟其后,后面被110发现带回东华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有关人员调解,被告仅支付了看病的医药费用,其它费用概不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判处被告赔偿我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并承担想应的法律责任。谢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当日消费单据被该店里收起,我可以提供工商银行4月4日消费记录。
2、具体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单据均在被告手里,我并不知共花费了多少医药费用。
3、事发的所有笔录均在东华派出所。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XXX
                                                               20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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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14 09:41
应该叫被告,而不是被告人。另外证据部分可以删除。
回复时间: 2012-04-14 10:32
将被告人改为被告,诉讼请求的部分“1、被告李云龙将原告余仕炳打伤拒付任何赔偿,仅只付了一点医药费,数目具体不详。”删除就行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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