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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这民事诉讼状 这样写可以吗
云南-昆明 04-14 09:21 悬赏 0 发布者:wtunba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XXX ,男, 汉族 1986年12月0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双凤村
电话:13808759958
被告人: 李云龙 ,男,汉族 1984年08月05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一区18栋一号 电话:15808877008 13116205345
诉讼请求:
1、被告李云龙将原告余仕炳打伤拒付任何赔偿,仅只付了一点医药费,数目具体不详。
2、原告XXX因伤情不稳定须向被告人李云龙要求赔偿后续医药费及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它费用共计1000元。
2、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云龙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4日16时,我在家上网,突遇一网友加我聊天,后叫我去席子营小游园哪与她见面,后我去见了,与此女子同行还有一人,我们共计三人,由其中一名女子引导我们进了一家名叫江川缘茶馆,到了二楼,因我当时没吃饭,我自己要一份饭,她们自己点了一瓶红酒加冰块,当时服务员并没有报价格,后聊天大约一小时后,她们说有事要走了,我下去结款,共计消费1430元,因嫌太贵与店方争执免了100元,而我身上末带这么多现金,用银行卡支付的。就离开了,后我又回去找店方要消费单据和刷卡的单据,并提供发票。店方服务员说提供不了,后报110来处理,经警方和该店主管(被告)协商退我700元,后我离开。
2012年4月5日12点30分,我去找骗我的哪二个女的并要求他们每人退还我200元,因为她们也参与了消费,她们拒绝退还,当时我报了警,此时她打电话叫来4个青年,把我围住后逃离,后这四人各自逃离,我紧跟一人来到一路口,见到昨晚此店的主管(被告), 我上前说了一句:你就是他们老板,我见过你。被告听完直接上来用拳头和脚打了我,导致我当时鼻子流了很多血,我当是正与110通电话,手机都被打掉在地,有稍微破损,我一直没有还手。被被告疯狂的欧打了一会后,被告想逃离,我紧跟其后,后面被110发现带回东华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有关人员调解,被告仅支付了看病的医药费用,其它费用概不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判处被告赔偿我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并承担想应的法律责任。谢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当日消费单据被该店里收起,我可以提供工商银行4月4日消费记录。
2、具体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单据均在被告手里,我并不知共花费了多少医药费用。
3、事发的所有笔录均在东华派出所。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XXX
2012年4月14日
原 告: XXX ,男, 汉族 1986年12月0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双凤村
电话:13808759958
被告人: 李云龙 ,男,汉族 1984年08月05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席子营一区18栋一号 电话:15808877008 13116205345
诉讼请求:
1、被告李云龙将原告余仕炳打伤拒付任何赔偿,仅只付了一点医药费,数目具体不详。
2、原告XXX因伤情不稳定须向被告人李云龙要求赔偿后续医药费及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其它费用共计1000元。
2、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李云龙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4日16时,我在家上网,突遇一网友加我聊天,后叫我去席子营小游园哪与她见面,后我去见了,与此女子同行还有一人,我们共计三人,由其中一名女子引导我们进了一家名叫江川缘茶馆,到了二楼,因我当时没吃饭,我自己要一份饭,她们自己点了一瓶红酒加冰块,当时服务员并没有报价格,后聊天大约一小时后,她们说有事要走了,我下去结款,共计消费1430元,因嫌太贵与店方争执免了100元,而我身上末带这么多现金,用银行卡支付的。就离开了,后我又回去找店方要消费单据和刷卡的单据,并提供发票。店方服务员说提供不了,后报110来处理,经警方和该店主管(被告)协商退我700元,后我离开。
2012年4月5日12点30分,我去找骗我的哪二个女的并要求他们每人退还我200元,因为她们也参与了消费,她们拒绝退还,当时我报了警,此时她打电话叫来4个青年,把我围住后逃离,后这四人各自逃离,我紧跟一人来到一路口,见到昨晚此店的主管(被告), 我上前说了一句:你就是他们老板,我见过你。被告听完直接上来用拳头和脚打了我,导致我当时鼻子流了很多血,我当是正与110通电话,手机都被打掉在地,有稍微破损,我一直没有还手。被被告疯狂的欧打了一会后,被告想逃离,我紧跟其后,后面被110发现带回东华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有关人员调解,被告仅支付了看病的医药费用,其它费用概不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判处被告赔偿我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并承担想应的法律责任。谢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当日消费单据被该店里收起,我可以提供工商银行4月4日消费记录。
2、具体所花费的医药费用单据均在被告手里,我并不知共花费了多少医药费用。
3、事发的所有笔录均在东华派出所。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XXX
20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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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14 09:40
应该叫被告,而不是被告人。另外证据部分可以删除。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14 09:41
需要修改,建议聘请律师代书。
- [云南-昆明]
- 易德祥律师
- 376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4-14 10:32
将被告人改为被告,诉讼请求的部分“1、被告李云龙将原告余仕炳打伤拒付任何赔偿,仅只付了一点医药费,数目具体不详。”删除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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