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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辽宁-丹东 05-05 13:16  悬赏 0  发布者:高仁全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一单位上班到止,工作12年,老板在2005年给我交份社会保险,在后也没给我交,以前没签合同,我们在2010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讲每月工资钱,和工作规定,没说交纳社会保险一事,我在2011年7月在下班路上肇事,现在在家修养,合同未解除。请问各位律师,用人单位是否从2006年到2012给我补交社会保险,我去当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没给我回答,他们往下属单位推!我去信访办,叫我写个书面,交给劳动信访部,这应该怎么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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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5 17:17
存在劳动关系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或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05 16:58
如实写明你的客观情况(事实)及你的要求
回复时间: 2012-05-05 21:17
缴纳保险是单位法定义务,自愿签订的不上保险协议因违法无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此外,因此离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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