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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偿

湖南 05-16 08:53  悬赏 0  发布者:fhjzhm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叫裴双英,女,现年四十九岁,系下岗职工(下岗之前原单位为我办理了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我应聘到本县某行政单位工作。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每月工资600元,共间未签劳动合同。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每月工资800元,其间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每月工资1000元,但这段时间未签劳动合同。今年5月10日,该单位将我辞退并补偿我:一、养老保险金21000元(按现行湖南省企业参保人员最低工资2500元的60%为缴费基数,用工单位负担20%计算:即2500×60%×20%×70个月=21000元);二、医疗保险金8960元(按现行宁远县月工资160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8%,即1600×8%×70个月=8960元);三、补偿每年一个月工资6000元(6年×1000元=6000元)。上述三项合计35960元;对上述三项补偿我无异议。但从2008年6月起至2012年四月止,这段时间内,该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向该单位要求二倍的工资补偿吗?请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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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6 08:58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2-05-16 09:18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2-05-16 10:09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5-1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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