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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重视发挥工会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市建强创佳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我市实现建强创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作用,对于我市建强创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我市改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站在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我市建强创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自觉维护我市政治社会稳定。 
  二、完善宏观参与机制,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宏观参与的渠道。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办发〔2000〕29号),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政府要与工会共同加强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其贯彻落实。凡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对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要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制度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在非公有制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也要积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议制度、民主协商会议制度等形式,落实非公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 
  评选劳动模范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各级政府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时,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由工会牵头组织实施,积极支持工会搞好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落实劳模优异待遇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和同级工会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劳动、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经费,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发挥作用。各级三方协商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协商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业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要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合同标准。 
  四、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机制,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困难职工,竭心尽力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送温暖资金,并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保证每年有一定增长。未建立资金的区县,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活动。市财政要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市总工会送温暖活动,确保全市送温暖活动深入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工会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将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劳动部门培训基地范围,并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政府要与工会一起解决好特困职工、特困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劳动保障和城建部门要积极做好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工作。 
  市、区县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交友帮扶"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意外事故补充保险、职工养老补充保险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保障事项,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建立健全经常性沟通机制,确保与工会组织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市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国资监管、财政、商贸等部门要与市总工会建立专题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进行信息交流,研究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有关问题。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件要及时研究,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建立经常性交流机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及时互通情况、交流信息,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职工利益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工作交流,特别要做好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推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的解决。 
  六、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支持和协助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工商、经委、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工会重点做好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的工会重建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尽快纠正。支持工会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的组织建设。 
  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各级政府每年应研究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方案并批转实施,对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建工程审查验收时,必须吸收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 
  积极支持工会兴办职工文体事业。加快工人文化宫建设,要将职工文体事业发展纳入全市文化发展专项基金之列,在制定文体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将职工文体活动一并考虑。各级人事部门在评定文体系统工作人员职称时,要给予工人文化宫一定的高级职称比例。 
  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都要依照工会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比例直接划拨到市、区县两级工会。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与工会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流工会经费要督促补交,对逾期不交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支持工会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做好改制重组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企业破产时,应依法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予以清理,并上缴上级工会。 
  要落实好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三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列支解决;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由市、区县财政负担。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人文化宫等设施,工会资产、工会经济实体等依法受到保护。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级政府(行政)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社会功能,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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