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服字[2006]2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运字[2006]2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公路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旅客和托运人的利益,促进我省公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形式。公路汽车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省际、市际、县际旅客运价均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报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内旅客运价由县(市、区)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报设区的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当调整我省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由人千米0.063元调整为人千米0.08元。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以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为基准(附件:山西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中准价格表)。
三、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输中准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其他收费是指车辆通行费和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算;客运附加费按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47号)规定执行。
四、旅客运输价格浮动制度。根据《山西省公路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 条规定,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在保持旅客运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旅客运价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为基础,实行上下浮动。但下浮后的票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五一"期间(4月30日到5月8日)、"十一"期间(9月30日到10月8日)、春运期间(春节前15天,节后25天,共40天),旅客运价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为基础可上浮20%。
旅客运输经营者实行旅客票价浮动,应提前10天会同汽车客运站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汽车旅客运价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公路汽车旅客运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旅客运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整顿公路汽车运价的通知》(晋价工字[1996]168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山西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
客车类别
客车等级
运价(元/人千米)
座
席
客
车
特
大
型
及
大
型
高三级
0.280
高二级
0.260
高一级
0.200
中级
0.140
普通级
0.080
中
型
高二级
0.260
高一级
0.200
中级
0.156
普通级
0.108
小
型
高二级
0.260
高一级
0.220
中级
0.180
普通级
0.140
卧
铺
客
车
高三级
0.350
高二级
0.300
高一级
0.250
中级
0.170
普通级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