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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发[2006]14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l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将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到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从“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转向“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新型模式,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也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十一五”时期我省要紧紧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机遇,加速推进“三化”进程,全面实现既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就必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发展循环经济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坚持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道路,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走清洁生产的道路,把发展循环经济与污染防治结合起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加剧。总体上看,我省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生态功能还不完善,保护环境的压力较大。要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高效利用资源,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资源环境保障能力,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摆在首位;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科技先导、自主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六)总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指标评价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生产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万元GDP能耗有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控制目标,主要水体水质有所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城市、园区、企业、社区、乡村。
  (七)主要指标。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下降20%,万元GDP电力消耗量下降20%,万元GDP耗水量降到400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提高到48%;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0%,重金属砷、镉排放量削减25%;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3一5个百分点。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八)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统筹规划。根据矿种和区域要求以及开发利用条件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提出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目录,实施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对锡、锑、钨、稀土、石墨等主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推进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和深边部找矿,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大力推进低品位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水平。控制一般采选矿和原矿外输。综合整治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关闭非法采、选矿企业,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九)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以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轻工及工程机械为重点,强化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定额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点企业余热、余压、高炉(焦炉)放散煤气基本得到回收并实现梯级利用,水资源基本实现闭路循环利用。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大力发展利废建材以及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和综合利用,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发电。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作物秸杆、农膜、禽畜粪便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
  (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重点加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等回收,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抓好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处理再利用,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提高再生资源精深加工能力和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度,引导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旧货市场,促进旧家电、旧家具等物品的再利用。
  (十一)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围绕核心资源、核心企业,通过产业链、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引导企业集聚,发展产业集群。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集中布局对环境影响大的重化工工业项目。通过不同企业、行业之间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上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成为下游企业生产原料,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形成资源高效利用的产业链和区域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污水、固废集中处理设施,引导企业向“三废”治理条件完备的园区集中,提高主要污染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重点抓好有色冶炼及深加工产业集群,精品钢材产业集群,工程机械制造产业集群,造纸产业集群,株洲清水塘工业区,汨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永兴县金、银等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加工工业园的循环经济试点。

四、全面推进资源节约   (十二)推进能源节约。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到2010年,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占GDP的比重要分别提高1.8和5.9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要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百家企业节能行动方案,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进步、产品结构优化;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城市轻轨等高效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内河航运等节能运输方式发展;加快施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长沙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试点,逐步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强化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进政府机构节能,到2010年,市州以上政府机构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降低20%以上;合理、适度开发水力、水电,鼓励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核能开发利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50万个、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5000处,推广更新节煤省柴炉灶500万户,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100万平方米;开发应用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替代能源。
  (十三)推进水资源节约。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行分水功能区用水的管理制度;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减少管网漏损,加大城市饮用水源开发、保护力度,推动直饮水建设工程,抓好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强制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推进小城镇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加强电力、钢铁、石化、纺织、造纸、啤酒、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行废水“零排放”,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水耗降到200立方米以下;推进农业科学集水、蓄水和用水,推广雨养旱作节水生态技术,加速农村山塘、水库等灌溉设施改造,提高节水灌溉面积,基本实现农业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禁止滥采地下水。
  (十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城乡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城镇建成区改造挖潜和闲置土地回收处置力度;组织工矿废弃地、农村废弃宅基地和荒芜土地的整理和复垦,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空心村”整理,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城市大广场、宽马路建设和超标准占地;加强产业建设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积极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零增地”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单位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提高20%,亿元GDP占用土地总面积降低到13.66公顷以下;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到2010年实现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十五)推进原材料节约。加强重点行业的原材料消耗管理,大力推广节约材料的新工艺、新技术。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绿色制造,鼓励采用小型、轻型和再生材料。鼓励零部件的回收利用和机电产品再制造。提高建筑物质量,延长使用寿命,提倡简约实用的建筑装修。加强木材、金属材料、水泥等的节约代用,推进以竹代木和竹材综合利用。加大对废旧木材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推进三剩物、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推广木材保护技术,延长木制品使用寿命,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到2010年,木材综合利用率达到65%。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和应用。

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十六)加强环境宏观调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依法限制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实施淘汰制度,制定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强制淘汰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建立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全面实施在线环境监测。
  (十七)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污染防治方式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生产全过程预防为主的转变,重点在有色、冶金、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推广。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开展ISOl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八)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对湘江等主要河流及洞庭湖的排污控制,严禁排放超标工业废水。强化饮水安全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直接排污口。组织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工程,着力解决湘江流域工业水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防治问题。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在市州城市及其近郊新建燃煤电厂,加速钢铁、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的综合治理。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逐步淘汰城市燃煤锅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突出抓好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岳塘)、衡阳水口山、长沙三叉矶、湘西花垣等工矿区域污染治理。“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重金属的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重金属的污染,加快推进长株潭三市环境同治。
  (十九)保护好自然生态。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洞庭湖湿地区与湘、资、沅、澧四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严禁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地丘陵区的开垦,避免因破坏山区植被,而引起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典型和有代表性森林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开采矿产。“十一五”期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0平方公里。积极推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4.3亿立方米。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格防范有害外来物种入侵。
  (二十)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反对和限制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奢侈浪费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和有机标志食品,禁止无实用性的过度包装,规范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绿色服务业,通过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生产领域清洁技术与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带动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服务。

六、完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组织制定《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湖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规划》,编制全省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节水、节约土地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明确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和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围绕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制定重点行业能源、水资源、木材、土地、矿产资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再生资源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能源计量标准,切实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二十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整合现有资金,突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资源节约管理和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财政新增的技术改造支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投入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十四)加大融资力度。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资金,鼓励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立项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投资担保公司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二十五)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推进城市和工业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改革,加快农业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费,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度提高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淘汰、限制类项目和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价格制度,对超过国家、地方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施梯级价格制度。
  (二十六)推动科技进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解决制约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通过联合攻关,研究开发一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装备,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强化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集成和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培植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扶持科研院所大力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咨询,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清洁生产集成技术,提高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能力,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术且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企业。
  (二十七)开展示范试点。着力抓好汨罗再生资源市场和株冶、智成化工3个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和中心城市确定20家企业、5个产业园区、2个市(县)作为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从省试点单位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在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单位,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各市州要明确1个循环经济试点县市区,以试点带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开展节约型、生态型城市、社区、乡村创建试点。
  (二十八)建立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统计网络,加强能源消费等循环经济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能源消费计量基础工作,建立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资源消费和废弃物生产、处置、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循环经济物质流量数据信息体系。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对各地各行业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耗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主要指标实施统计监测和公告。
  (二十九)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认证、检验检测等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支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和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发布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和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环境污染治理公用设施营运市场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建立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发展循环经济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工作。
  (三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制定和循环经济试点等工作。省发改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建投资项目准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广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制定财税和融资扶持政策。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和完善有关收费标准和价格政策。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新技术开发应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建筑节能、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开发应用、木材节约利用、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统计体系,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指标。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舆论宣传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将发展循环经济、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相关的群众性活动。
  (三十二)依法加强监管。根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节能检验测试。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价制度。加强省、市两级节能监测中心(站)和技术服务中心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手段,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依据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限额标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市场准入,强化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三同时”。
  (三十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把节约和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要在中小学中开展国情省情教育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科普等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变成全民的自觉行为。
  (三十四)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考核办法,对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年度进行考核。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干扰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负责制定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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