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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2001]8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责任要求以及具体的扣缴程序等都有了相应的调整,各地要就政策有关新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注意把握工作衔接,避免因扣缴义务人的变化而导致税款流失。已实行新的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并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尚未实行新的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新的思路和措施,努力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1日
国税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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