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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因私出国护照使用数码摄像现场采集护照像片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30号
沈阳泰和摄像冲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因私出国护照使用数码摄像现场采集护照像片的请示》收悉。根据一年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虑因私出国护照使用数码摄像现场采集护照照像是公安部门委托的服务项目,其行为仍带有垄断经营性质,在国家、省未做具体规定前,暂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为:因私出国护照使用数码摄像现场采集照像,每套2寸5张彩色照片不得超过40元,加洗一套2寸5张彩色照片不得超过10元。
  二、对因私出国护照使用数码摄像现场采集护照照像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你公司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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