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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备防御特大洪水防汛草袋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6 生效日期: 1992-03-16
发布部门: 商业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为做好防御特大洪水抢险草袋的储备工作,经商定,由国家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关省(市)供销社储备防汛草袋共250万条(具体储备数量、地点见附件)。为保证质量,要求各地每年汛前收购一级品草袋作为防汛储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草袋储备时间,每年由4月底起至10月底止,储备期为半年。
  这批物资是中央为防御特大洪水抢险储备的,不得纳入地方储备计划,在汛期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掌握调拨,各有关省(市)供销社所属土产公司根据调拨命令负责组织发运,不得迟误。每年储备期满后,未用部分如无延长储备的通知,草袋即由代储单位自行处理。

  二、储备防汛草袋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市)分行在核定的贷款计划内,直接贷给代储单位,农行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三、储备草袋所需贷款利息、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等费用,仍采取包干办法。经研究,每年的保管包干费每条防汛草袋核定为:天津0.27元,辽宁河南0.26元,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0.24元。

  四、防汛草袋如在储备期内动用,由代储单位与使用单位直接结算货款和按实际储备时间计算的保管包干费。未动用部分,在储备期终止后由省级代储主管单位向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结算保管包干费。

  五、每年5月5日前,请省级代储主管部门将储备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报挂号及防汛草袋储备情况函告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商业部。

  六、防汛抢险事关重大,必须保证防汛储备草袋的质量。每年5月15日前,请各有关省(市)防汛指挥部会同省(市)供销社对各防汛草袋储备点的草袋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要确保防汛草袋质量,保证汛期抢险使用。检查结果请及时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商业部。

  七、以上各项规定只适用于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草袋储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汛期储备防汛草袋的管理办法和保管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商定。
  以上通知事项自1992年至1994年三年不变,明后两年不再另行通知,请各有关单位按此办理。
  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调度电话:3263331、3260359

附件:1992年至1994年防汛草袋储备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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