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5]150号
为了保障行人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当靠边行走。
横行车行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地道。
二、候车必须在车站内或设置站牌的人行道上等候,严禁在车行道上候车。
三、任何人不得翻越、钻跨、骑坐护栏、隔离栏,也不得在车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桥梁、隧道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四、学龄前儿童上路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五、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5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设有交通护栏、隔离栏等禁止行人通行的路段发生行人作伤亡交通事故的,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自学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1995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