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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2006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年检,个体工商户应在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年检验照按有关规定处理。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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