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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测算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 2002-04-2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2]579号

兵团计委,新疆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各地、州、市物价局、电力公司(电业局):
  今年3月份我委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新计价能(2002)275号),就做好同价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各地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
  (一)以2001年数据为基数,从严重新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使农村最终到户电价有所下降。在计算线变损时,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新疆农村低压线损率12%(含线、变损)测算。
  农村到户电价=目录电价+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规范城市(县城)转供中间环节收费,制定城市(县城)最终到户电价。供电部门已“四直”到户,目录电价即为最终到户电价,对于转供电单位核定转供环节收费指集体产权平均电能损耗。
  城市到户电价=目录电价+城市用电转供费。
  (三)电能表电能损耗忽略不计。
  (四)表计度数与农村、城市最终到户电价乘积为用电户电费支出,不得超表计、电价收取任何费用。

  二、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方案
  以清理整顿后的农村、城市到户电价、2001年售电情况以及年度报表所提出的售电平均增长率为基数进行测算。
  (一)测算时,城市到户电价外可加计合理“四直”管理抄表劳务支出费用。转供电单位不愿移交产权,供电部门与其结算电价以同价电价倒扣测算范围内非供电部门产权平均电能损耗及抄表劳务费用支出确定。
  (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问题。这次各地在上报同价方案时,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摊入电价的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只把取消的电建基金“两分钱”并入目录电价用于农网还贷,缺口部分这次原则上不考虑,今后视情况通过承贷主体的综合收益或通过电价逐步解决。
  (三)同价方案具体方式、步骤由各地自行选择,同价范围原则上按一县或一地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测算上报,个别地区确有困难不能实现各类用电同价的,经请示我委视情况决定。

  三、经请示国家计委,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不召开听证会。

  四、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需经当地党委、行署(兵团师局)同意后报自治区计委。

  五、各地上报同价方案的具体时间:吐鲁番、伊犁州5月份;塔城、阿勒泰、巴州6月份;昌吉州(按分片)8月份;喀什、克州、和田9月份;哈密、博州10月份。

  六、我委批复各地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含初步方案)时,新价工交字(1998)20号《关于对房地产物业小区抄表到户收取服务费的复函》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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