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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五届六次个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切实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直接进入失业,失业期间,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期满没有重新就业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从新疆特点出发,在2000年底之前破产的企业,破产前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下岗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后,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暂予保留;但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了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随即撤消。实现资产重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由重组后的企业管理,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三、破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和县(市)的人民政府及劳动社会保障、经贸等部门要搞好破产企业职工的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可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

  五、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凡吸纳破产企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给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5000元左右安置补助费;签订四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给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10000元左右安置补助费。

  六、企业破产前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没有缴足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费的,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或补缴。

  七、破产企业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1996年10月1日后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伤残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划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同时,对距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不足5年的职工,可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发给本人安置费,并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将这部分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外,对少数经法院判定无资产变现或不能变现资产的破产企业,其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及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从所在地、州、市、县(市)变现的国有企业总资产中调剂解决。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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