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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配件反暴利规定中上浮幅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郑价工[2000]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一九九七年,我局以郑价工[1997]54号文件下发了《郑州市制止汽车、摩托车配件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它在规范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价格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几年来汽车、摩托车生产行业的发展,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供应充足。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加强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的价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降低汽车、摩托车配件反暴利规定中的上浮幅度。现通知如下:
  一、配件批发价格,上浮幅度调整为平均差价率的35%。

  二、配件零售价格,上浮幅度调整为:购进价在500元及以下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90%;购进价在501-1000元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60%;购进价在1001-5000元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40%;购进价在5001元以上的,上浮幅度为平均差价率的30%。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物价局接通知后,要加强汽车、摩托车配件市场价格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经营者经营配件违反本通知牟取暴利的,依据《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切实把反暴利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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