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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2]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自国务院下发依法行政决定以来,全省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质量显著提高。但一些行政机关还存在行政违法和行政行为不当等问题,依法行政的效果还不能令人满意。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我省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就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都必须先搞清楚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属于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都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个人独断专行;已决定的重大事项,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必须结合本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特点,确定出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并形成依法决策的工作制度。下级政府的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部门决策范围和工作制度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一)各级政府要把主要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改组、改制、破产、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和承担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大力发展中介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切实改变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状况。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对直接隶属于本级政府、部门的企业进行清理,依法提出脱钩方案。脱钩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编制、法制和监察部门,由人事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脱钩而没有脱钩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及部委规章中确定的审批事项。国家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我省在具体执行时不得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延长审批时限。
  (二)在本省只有规章以上效力的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其他文件均无权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外只应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和集中行政审批。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订阅报刊杂志,或者非法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等。
  (四)行政机关必须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行政审批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查询的人员,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

  四、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环境。对所有的企业、产品和服务,都应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而抬高市场准入条件,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检疫、检测等不必要环节。
  (二)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加入WTO的承诺,逐步开放煤、水等垄断行业,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和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以自主进入这些行业经营,不得非法限制、排斥。
  (三)发现违法制定或者实施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行为,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五、切实提高抽象行政行为的质量,保证抽象行为合法
  (一)凡属于国家主权、非国有财产征收、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以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资基本制度等属于国家立法的事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擅自作出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文件、确定行政管理权限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主管领导应依法予以协调,以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和重复。
  (三)制定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下发。

  六、严肃公正执法,维护公众利益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该管的事情要管住管好。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相对人申请许可、发证、检验等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就要快办、快结,不拖延、刁难。
  (二)公平对待行政执法对象。对违法主体不管是任何单位、任何人,都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各级政府不得规定封闭管理区域和所谓“重点保护企业”,规避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要语言文明,行为得体,仪表端庄。严禁污言秽语、打骂群众、随意毁坏物品。
  (四)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规章以上法律规范委托的组织。不得自行委托执法。行政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证件,并要有两人以上同时执法。
  (五)彻底割断行政执法与利益的关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得与执法机构的经费、奖金、住房以及其他福利挂钩。罚款决定必须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六)所有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经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批准新的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原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报机构编制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七、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
  (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对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行政执法考评主要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和满意程度为标准。考评结果应予以公布。

  八、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一)涉及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可以设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均无权设定。
  (二)省政府设定涉及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具有《收费许可证》。直接从事收费的人员都必须持有《收费员证》;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执行行政复议的规定,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两个月内,必须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具体承担复议工作的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把事实搞清楚,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责令履行的责令履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级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必须在2002年12月前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直接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设立法制处(科),负责行政复议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
  (一)省政府每年都要对全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二)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随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滥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负责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应依法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予以撤销或修改。

  十一、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守法定权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乱施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做到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依据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文件进行处罚。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必须执行到位。
  (五)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审核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领域的现状,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并建立重大处罚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以部门名义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以政府名义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依法属于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案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一把手主持。集体讨论的情况及参加人员发言必须如实记录在案。

  十二、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的理论业务培训和宣传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没有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2003年12月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基地,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依法行政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力度,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依法行政专栏,定期介绍宣传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

  十三、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统管各项行政工作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通报情况,并表彰依法行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要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政府法制人材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政府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本实施意见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考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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