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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交通局代收各类营运车辆冬季代清运冰雪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 2000-10-17
发布部门: 延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冬季清运冰雪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雪后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维护冬季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  条和第  条,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由市交通局负责代收各类营运车辆代清运冰雪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市各类营运车辆都必须承担清运冰雪义务,凡不承担清运冰雪义务的,要按年100元/台的标准缴纳冬季代清运冰雪费。
  二.所收取的营运车辆冬季代清运冰雪费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并要做到专款专用。
  三.由市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此项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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