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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7 生效日期: 2004-10-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4]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服从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管理体制调整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以县(市)编制部门1995年核定编制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人员超编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尽快调减人员,严格控制编制。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可设置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严格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管理权限。各级土地储备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人员、公用及专项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国土资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县(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省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依法授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法定内容,应事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省、市、县(市)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有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过渡。
  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重大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对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改善装备。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破坏、乱占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市、县(市)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的改革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200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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