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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马洪苍等同志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9]23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我省质量工作总体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紧密结合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工作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增强我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以技术进步为动力,以加强管理为基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强化质量执法监督力度,健全市场质量法规和规章,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提高。
  目标:
  (一)创出一批名牌产品
  ——坚持企业自愿、市场评价、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云南省名牌产品。“九五”期间,全省认定150个左右代表我省经济发展实力和水平,具有发展潜力的云南省名牌产品。到2005年,着力培育出5—10个在国内、国际市场有明显优势和相当竞争实力的名牌。
  ——以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在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中,形成一批有相当经济规模的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实现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优化。
  (二)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九五”期间,全面落实《云南省“九五”重点企业质量上台阶一批规划》,《规划》中要求的131个企业的质量管理、196个产品的质量水平上台阶及144个产品的降废减损要如期完成,使我省质量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水平跃上新台阶。
  ——到2000年,全省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率要达到80%以上;到2005年要达到85%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90%以上。
  ——到2000年,烟草、化工、机电、电子、冶金、有色等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要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全省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和优等品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并形成规范化的售后服务网络。
  ——到2000年,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出口产品的出厂合格率达到100%。到2005年,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稳定在95%以上。
  ——2002年前,全省县以下工业企业消灭无标准生产。
  (三)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到2000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的合格要求,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交验合格,其它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优良工程率达到20%以上。到2010年,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优良率达到35%以上。
  ——到2000年,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商业、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实现服务质量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到2010年,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国际标准。

  二、当前质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1.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发展经济的战略任务来抓,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以及2010年远景目标,培育、创立一批在国内、国际市场有一定影响,对云南经济发展起支撑、带动作用,代表云南优势和特色的产品,并以此为核心和依托,带动全省经济健康、持续、高效地发展。
  2.各地区、各部门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引导、扶持企业争创云南省名牌产品。企业要增强名牌意识,结合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强化市场观念,制定争创名牌的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管理
  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管理基础好、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大集团,要积极开展产品和质量体系认证,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对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促使企业加强企业管理,推行各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及产品实物质量;对管理基础较差,素质较低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消灭无标准生产,严把质量关。对不同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管理方法的企业,都要树立典型,宣传推广。
  2.集中力量,抓好重点行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抓好烟草、医药、化工、有色、冶金、机电、轻工、建材、环保、食品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行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三)强化企业技术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产品标准、工艺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化体系,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生产,不得无标准生产。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技术水平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企业要建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检测和管理机构,严格计量检测设备管理,不断充实、更新计量检测设备,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对无标准生产和计量检测体系不合格的企业,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限期整改。
  3.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建立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确保检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要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工作,不断改进设计,做好质量服务。
  (四)加强企业质量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抓质量,对企业质量工作负全责。企业要制定质量发展计划,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企业领导层应增强质量意识,学习和掌握有关质量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2.企业要树立“提高质量、科技先行”的观念,以技术进步为动力,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不断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限制、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积极采用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加快新产品开发。有条件的企业应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形成科技推动质量、质量促进科技的良性循环。
  3.企业要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坚持、完善业已形成的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各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要大力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并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相结合。贯彻标准工作要有计划分层实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按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基础差的企业,应通过贯彻标准,加快建立并实施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质量体系,不断实施质量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4.企业要把节约资源、降废减损工作作为企业“练内功、增效益”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加强现场管理,努力提高产品工序一次交验合格率,降低不良品损失。积极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等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五)强化质量监督
  1.坚持依法行政,抓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监督抽查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市场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的监督抽查。逐步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对重点产品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给予警告,责令认真组织整改,并进行验收复查,实行质量跟踪。对拒不整改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免去企业厂长(经理)职务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销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要彻底清查、追缴,并依法进行处理。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无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制裁。
  2.加强质量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查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3.要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商品市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有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或对我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产品,要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范化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凡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切实加强进货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依法履行经销者的质量责任。
  4.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综合治理,增强综合执法力度。问题严重的地方,必须实行限期整改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扬近几年打假工作的优良传统,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坚决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严惩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从严查处,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1.重点抓好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设计、原材料、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关,严格建设程序,遵循科学施工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运行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2.加强商业、铁路、交通、邮电、旅游、民航、金融、保险、城建、医疗卫生、房地产、信息咨询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执行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理赔制度。服务行业应明示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大力推行和严格履行社会承诺。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战略地位切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工作,亲自过问质量工作,真正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要把质量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质量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企业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不力、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促其整改。
  2.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大力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厂”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切实加强质量工作。
  3.各地区、各部门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作。根据工作情况,建立主要领导参加的质量例会制度,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全省主要工业产品质量信息网络,加强质量指标考核,建立定期质量报表报送制度。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政府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对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入,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省经贸委每年确定一批提高产品质量的重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成。
  6.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要把工资、奖金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直接挂钩,做到奖罚分明。省根据国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省级质量奖项,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及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在税后利润中列支部分奖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7.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质量奖,争创名牌产品,并在立项、贴息、税收、信贷等方面重点给予倾斜。
  8.要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把质量法制教育、质量基础教育和培育企业文化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9.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形成对质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继续开展“质量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积极开展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调解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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