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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市属(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8 生效日期: 2003-09-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76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ぉ17号ぉ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全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ぉ82号ぉ精神,经研究,现将市属(部省属ぉ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接收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勇于开拓,善于创新,努力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体制,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我市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将接收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政府安置就业等多种安置方式,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在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同时,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办法。新建、扩建的一些单位及以往未承担或承担任务较少的单位,适当增加接收安置计划(具体分配计划见附表ぉ。未经市军安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计划或跨地区接收退役士兵。可分配的安置计划尽量安排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酌情安排。入伍前已经落实单位或已经参加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视同安置计划对待。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为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南通市市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通政发(2002ぉ128号ぉ规定,今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为:服满现役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ぉ基本标准为2.4万元;10年以下的,从第3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1000元。10年(含10年ぉ以上退役士官基本标准为5万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1000元。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根据奖励等级按其基本标准的比例相应增加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过三等功的增发10%;荣立过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过一等功以上的增发50%;对三等伤残军人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二等伤残军人在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50%。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各县(市ぉ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三、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努力将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到位,并尽快安排好工作岗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作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要按照本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与其初次安置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在合同期内,非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个别不执行安置任务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深入实际,积极探索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新方法。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苏政发(2002ぉ17号文件精神,将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就业、扶持就业的就业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要积极开展面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多形式的职业介绍活动,有针对性的为退役士兵提供求职、技能培训、用工需求、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大力吸引包括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双向选择的办法,创造条件充分调动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两方面的积极性。要制定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2003年起,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价费(2002ぉ295号、通财综(2002ぉ74号、通劳社就(2002ぉ32号ぉ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的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保管档案,所在街道(乡镇ぉ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接收工作。

  五、发挥宣传优势,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帮助广大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幅射作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同时要想方设法为退役士兵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温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我市在苏中率先崛起,争当全省江北两个率先排头兵作出新贡献。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市属单位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表(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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