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3]14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构建海湾型城市的战略构想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村改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实施办
  1、今年底前在我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全面实施“村改居”工作,村民户口按其实际居住地变更登记为居民户口,组建社区居委会,因地制宜地划分社区居委会的管辖区域。

  2、按照“居住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务工非农化,福利社保化和政策要延续”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街道(镇)制订“村改居”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为了实现“村改居”工作的平稳过渡,在原村集体土地尚未被基本征用前,允许“村改居”后有一定的过渡时期,过渡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间,实行必要的过渡政策。对涉及市区两级关系的政策由市里统一制定外,其他政策由各区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

二、关于过渡期社区居委会职能及权利义务问题
  4、为利于“村改居”后社区工作与原村务工作相衔接,在过渡期间,原村委会的部分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具体由各区政府根据各村的实际确定。?

三、关于社区公益事业及工作经费问题
  5、“村改居”过渡期间,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区政府根据各村实际确定。

  6、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由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7、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的规定,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关于“村改居”后的计生政策问题
  8、“村改居”后,原农村计生政策延用五年。即从登记为居民户口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第二胎生育证的继续有效;五年延用期内生育第一胎间隔期满的可按政策办理第二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子女。超过计生政策延用期未怀孕的,第二胎生育证作废。

五、关于“村改居”过程中原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9、“村改居”后,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厦委(2003)22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由各区指导各村在年内依法完成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确认工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问题请市体改办和市农业局抓紧提出原则性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各区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关于“村改居”后的居民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
  10、“村改居”后五年内,居民仍按有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优惠政策执行。

  11、“村改居”后,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失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列为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2、“村改居”之前应征入伍且服役期未满的现役军人,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原资金支付渠道不变,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

  13、“村改居”后,居民的农业生产用地被征用,可按“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方案由市农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关于“村改居”后集体土地和房屋处置问题
  14、“村改居”后,原村集体土地未被征用前仍属原村集体所有。原村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转为国有土地,也可先实行一次性预征。暂时不能预征的,在不损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可由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存量管理,待土地征用后再根据有关村集体资产处理办法处置。

  15、“村改居”后,尚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土地、房屋,仍按照《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给予确认权属。?

八、关于“村改居”后的规划与市政建设问题
  16、实行“村改居”工作的村,不再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其规划编制、管理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市规划部门应尽快提出“村改居”后的规划要求,以便各区制订详细改造实施方案。

  17、“村改居”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市、区两级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九、关于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投资区农村“村改居”工作问题
  18、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投资区的城镇、开发区、水库周边的村以及其它具备“村改居”条件的村,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