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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兑现公安民警警衔津贴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 1996-09-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任。广大公安民警不畏艰辛,不怕流血牺牲,常年奋战在与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第一线。近几年来,随着公安工作突击性、艰苦性、实战性、危险性的日益突出,不少公安民警在斗争中光荣负伤,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了体现对广大公安民警的关心与爱护,国家实行了公安民警警衔津贴制度。全省大部分地市县已将警衔津贴落实到位,但也有不少县市至今仍没有兑现。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和国家从优待警的一个方面,它有利于巩固和稳定公安队伍,使公安民警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增强献身公安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警衔津贴是公安民警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兑现警衔津贴也是做好公安民警工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未兑现公安民警警衔津贴的地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9月底以前落实人事部、 财政部人薪发(1995) 112 号文件和省人事厅、 财政厅鄂人薪(1995)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这件事情办好。
  二、公安民警岗位津贴是国家根据公安工作这一特殊岗位建立的,是从优待警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地不得因给公安民警发放了警衔津贴而减少或停发其岗位津贴。
  三、各地在医疗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公安民警的工作特点,积极做好公安民警的医疗保障工作,努力为其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公安工作中去。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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