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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4]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产值的四分之一,加上以家禽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2003年总产值约为80亿元。由于近期受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价格下跌、销售锐减、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现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免疫和扑杀经费补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除省级财政补助70%外,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承担。一般免疫的禽流感疫苗经费,除省财政补助50%(淳安县省财政补助70%)外,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原则上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强制扑杀家禽实行补偿,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由市财政补助50%,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二、扶持种禽场恢复生产。省重点种禽场按照损失额度(计算方法参照浙财农字(2004)15号文件)由省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市区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市级种禽场按照损失额度,市区由市财政补助25%,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0%。同时,严格按规定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所有的散养家禽实行强制性免疫,落实隔离保护措施,必要时可由企业组织收购。

  三、扶持孵化企业。对年孵化能力在100万只以上的家禽孵化企业,按其在2004年2月1日至5月1日实际收购种蛋的数量计算费用后,除省补助外,市区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1元,县(市)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03元。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等收费。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重点家禽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种禽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场(户),按有关规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各地工商、农业部门要视情减免家禽经销户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和检疫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关市场、企业要酌情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

  五、实行税收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经报批后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家禽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出口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按国财税(2004)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信贷和贴息扶持。各区、县(市)及重点乡(镇)政府应积极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目前压栏的家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凡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时间段内向养殖场(户)收购、加工活禽(指商品活大禽,下同)总数在1.5万只以上的企业,或目前存栏家禽在8000只(鹌鹑1.5万只)以上的规模养禽场(户),由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的贴息,贴息计算标准参照浙财农字(2004)15号文件执行;除省贴息50%外,其余部分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有关龙头企业应严格履行订单合同,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而造成订单合同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因禽流感疫情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贷款行应按规定予以展期,并免收逾期罚息。对重点养殖场、种禽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应给予上述信贷和信息扶持。

  七、提倡冷鲜禽肉消费。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肉产品的集中配送制度,推动冷鲜禽肉制品进入农贸市场(超市),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场(厂)应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技改贴息补助。

  八、开通绿色通道。2004年7月31日前,对专运本市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与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九、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农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养禽场(户)、孵化场等在生产、防疫方面的指导,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切实做好家禽免疫保护的检测工作,确保禽只及产品的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费科普宣传,推动绿色市场和示范市场建设,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正常经营和正常消费。同时要切实做好对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开展生产自救,共渡难关。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生产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迅速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家禽业的恢复工作。对在防治禽流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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