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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6 生效日期: 1995-01-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区不少地方出现了财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问题。1993年第四季度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后,欠发工资的情况更为严重。截止1994年10月底,全区属于财政欠发的工资3.53亿元。其中:1993年老欠0.85亿元,1994年1月至10月新欠2.68亿元。全区82个县(市)中,有48个县(市)有同程度地存在着欠发工资问题,欠发面达58.5%。
  造成我区欠发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一是工资增长大大超过了财力增长的可能,全区财政工资性支出占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幅度上升。二是机构和人员编制膨胀,特别是近两年,全区财政供养人数呈加速增长的趋势,不少县财政供养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过高。三是国民收入分配不够合理,财力过于分散,各类企业的利润过于向个人分配上倾斜;还有不少地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评估价格偏低、国家股同股不同利等倾向,使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四是工改中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县工改增支大大突破了原来的预算。同时,工资与补贴概念混乱,相当多的地方将不属于财政负担的各种补贴纳入了财政发放工资的范围。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增长过快过猛,各行各业齐头并进求发展,财政支出顺序没有理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工资的正常发放,成为欠发工资的原因。
  欠发工资不仅仅是财政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大面积长期发不出工资,不仅直接影响到干部、职工生活安定,而且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以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为了加强工资的发放管理,缓解欠发工资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工资与补贴的范围,认真清理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各项补贴。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发【1994】6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和开支渠道执行,不得突破自治区批复的增资指标。按规定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津贴以及要求取消的奖金,要如数冲销;冲销后应保留的补贴、津贴项目,原来由单位其他资金开支的,仍维持原来的列支渠道不变,不得转由财政开支。对于增资超过国家下达指标限额审批标准的部分,财政部门不得从预算中拨款。要特别明确指出的是,我区工改中应保留下来的52元补贴,是不属于财政工资发放范围内的,已把52元补贴列入财政发放的地方,
  必须从单位的工资基数中剔除出来,由各单位视自身的财力情况自行解决。
  二、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财政支出应当按如下顺序安排:救灾救济--干部职工工资--定额内公费医疗--公检法及行政机关基本公务费、业务费--扶贫--支农及科教文卫事业费--其他生产性支出等。要严安排,也不得挤占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对于突破预算的单位,财政原则上不予增加经费。
  三、大力组织财政收入。解决欠发工资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一是各地必须坚持严格执行新的财税体制,依法依率征税,分别入库。不能越权开减免税口子,不能再开以税还贷、税前还贷的口子。二是要大力加强税收征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清理拖欠税款。从严依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强化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凡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起征点的,由发放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坚决纠正对企业实行包税(包括所得税)的做法。对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实行“同股同利”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严格执行>及其>,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证工资发放。
  四、努力节减和控制财政支出。一是严格会议费审批制度,控制和节减会议费支出。凡涉及到全面性的会议需要财政拨专款的,一律由政府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批准人数、标准核定支出预算。会议结束时,由财政部门作会议跟踪,并与有关饭店结帐,超标准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协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业务会、物资购销会、表彰会等,所需经费原则上应由召开的单位和部门自行解决。二是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办事,严禁以接待为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以及以各种名义的公款旅游,违者一经查出,从严从重处理。三是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非生产性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买进口小汽车,经济效益不好、亏损及拖欠上缴税利的企业,也不得购买小汽车。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购买小汽车一律报自治区轿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办理控办手续。严禁超标准开支,盲目追求办公现代化,相互攀比购买办公通讯等设备,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四是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增编及超编增人。“三定方案”以后,凡超编的单位,财政一律不负担经费。今后,各地涉及到增机构、增人员等扩充编制的,一律要经财政部门会审会签后方能上报审批。
  五、实行工资发放分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工资管理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工资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包干,以及行政首长责任制。哪一级有财力而发不出工资的,由那一级负责;哪一级欠发工资而不按财政支出顺序办事的,要追究那一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发不出工资而又越权审批减免税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在工资发放上,各地要立足于自力更生,树立不等不靠的思想,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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