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盲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10 生效日期: 1995-08-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三无”盲流人员增多。“三无”盲流人员是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的人员,多为盲目外出找工作或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多数来自农村,主要流入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运输沿线,给这些地方的社会治安、交通运输、计划生育、就业、住房和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贯彻厦门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地要特别做好对“三无”盲流人员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流出地的管理。“三无”盲流人员大多是盲目外出找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根本的治理措施是加强源头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治理“民工潮”的工作部署,为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发展规模,组织有序流动,强化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减少盲目外出,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等各项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对外来人员暂时居住三天以上的要认真登记,对务工经商人员暂时居住拟超过一个月的要办理暂住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加强对基层群众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当地治保组织、户口协管员以及用工单位、留宿单位、出租房主,做好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对盲目外出人员,要规劝其尽快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对盲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对象的审查,注意发现和打击隐藏在盲流人员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有阻碍和殴打民政收容遣送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中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站内秩序,协助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工作。 
  四、适时开展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打整治方针,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打击车匪路霸、缉捕逃犯、取缔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流动人口非法聚居的一些所谓棚户区,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项治理,该拆除清理的要坚决依法拆除清理,不使其形成规模;对流动人口居住、活动较为集中,治安问题较多的地域、场所,如城乡结合部、旅馆饭店、出租房屋、施工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等,要加强治理整顿,并注意公秘结合,积极发展隐蔽力量进行控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会面的控制,在大中城市继续加强巡警建设和执法工作。在开展这些工作中,各部门要打破警种界限,发挥整体效能,注意把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措施配套使用,形成规范,确实建立起动态环境下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加强地区之间协作配合。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了解掌握本地区人口流动情况和治安动向。要建立健全协查通报制度,实行双向管理,流出地公安机关对有犯罪前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外流人员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给流入地公安机关;对流入地公安机关的调查函件,流出地公安机关必须及时认真核查和回函答复,搞好协作配合。通过严密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