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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 1997-03-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有关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属企业办理“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工作,应由企业向本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企业送交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的资料主要是: 
  1.企业向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的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申请; 
  2.银行出具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审定表;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5.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 
  6.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文件或是本区县计划委员会的批复; 
  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但资金核实批复工作尚未完成的或是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可由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原因,以此代替附送资料中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 
  三、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内容主要是: 
  1.申请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的企业,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企业申请的“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数额与银行审定数及京计财〔1996〕第1055号文件批准的数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暂不办理“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应由企业核实后重新申请。 
  四、区县属企业办理完“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手续,并已按京财会〔1996〕242号文件规定完成财务会计处理的,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由所在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应附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批复及调帐后的资产负债表。 
  附:关于市有关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 
于市有关非工业局(总公司)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通知 
 
 
(京计财字〔1996〕第1055号) 
 
市有关区县局(总公司): 
  根据京计财字(1995)第0915号《关于将部分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精神和具体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水产总公司等36户企业的北京市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本金:51871116.16元,利息:13822307.87元,本息合计:65693424.03元(企业名单附后)。 
  经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应尽快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三、按京财会(1996)242号文件要求做好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工作。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资金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附:36户企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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