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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2 生效日期: 1991-06-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险发[1991]145号
  铜川市劳动局:
  你局统筹办(1991)08号《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劳改系统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留场(厂)就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人员,应按照陕劳人计发(1988)327号文件规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工龄,并从一九八四年一月起补交退休养老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精神执行。退休、退职费用的发放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费用由地方统筹机构发放。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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