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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将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题的请示〉的复函》(劳计字〖1993〗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附件: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3年3月1日劳动部劳计字〖1993〗9号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 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二 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北京市劳动局
199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