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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人员办税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 2000-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帮助纳税人提高履行纳税义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是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地税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市局党组对此项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并于1996年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京地税征[1996]572号),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文件精神,在加强办税人员管理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1999年部分区县局还实施了办税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地方税收新管理机制和新征管模式的运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要求我们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对办税人员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帮助其提高自身履行纳税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并进一步为“两新”的运行与完善及新型征纳关系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作好此项工作。
  一、各单位应从思想上充分重视,认清开展办税人员管理,帮助办税人员提高办税能力的重要性。认识到办税人员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的关键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重点对象。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宣传辅导是健全完善新型征纳关系,保障纳税人权利,以及全面、顺利运行“两新”机制的关键。

  二、各单位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原有的办税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办税人员例会工作,不断提高宣传辅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税法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对新税收政策、法规的定期培训工作。

  四、各单位在培训辅导的基础上可以对办税人员的基本办税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可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及有关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基本办税实务技能。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需要进一步强化辅导以及是否对纳税单位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依据。

  五、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不具备基本办税能力的,而且该单位又未委托合法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的,该单位不得实行自核自缴和邮寄申报方式。地税机关应在该单位上门申报时加强纳税辅导。同时,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务检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办税能力。

  六、各单位可采用年度或定期评估方式对办税人员履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所述基本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税务机关开展各项纳税检查的结果也可作为评估办税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估中表现突出的,各单位可给予表彰并可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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