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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0号)精神,现就发挥财政职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各地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县域财政状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部门的第一要务,立足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按照“一主三化”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通过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政管理和财政服务等手段,服务、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县域财政状况。 
  (二)工作目标 
  1、提高县域财政收入水平。到2007年底,使多数县(市)地方税收在2002年基础上增长60%左右。 
  2、精简分流财政供养人员,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年内将全省财政供养系数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 
  3、明显改善县级财政状况。到2007年底,贫困县(市)的财政状况显著改善,部分发达县(市)地域财政收入达到5一10亿元;力争多数县(市)财政供养人员人均可用财力在2002年基础上翻一番。 
  4、建立和完善县(市)公共财政框架,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整合财政资源,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3号)精神,本着“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合理配置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在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集中支持县(市)支柱产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1、执行国家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符合国家外汇借款“以税还贷”规定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落实到位。 
  2、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持省属企业改革脱困,专项用于省属计划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支持下放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帮助企业化解历史包袱;支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非上市公司产权重组;支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允许外方控股;简化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省属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县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各市州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支持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兼并、合资、拍卖等改革。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转让,统一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出售,按政策规定规范运作。 
  3、合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整合企业改造财政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资金、电子产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外贸出口财政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重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的项目倾斜,支持骨干企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4、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市),继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扶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支农资金的作用,创造条件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家增税。 
  5、充分运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贴息政策,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发展。 
  6、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按与地方1∶2配套的原则,以借款形式借给20个扩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市),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规范担保行为。 
  7、对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返还我省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资金,重点用于县级项目建设;地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央和省新增教育、文化、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 
  8、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形式,建立补助性、资本性、有偿性等多种投入方式。运用财政激励办法,积极支持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对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并在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时代先考虑。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支柱产业和骨干项目。 
  (二)运用财政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适当调整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对市(州)、县(市)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制度。对16个市州本级(含省直管市),当工商四税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由省根据其工商四税增收绝对额给予适当奖励,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72个县市(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中经省批准的县(市)经济开发区当工商四税增幅达到全省计划水平以上,其2003-2005年内从开发区新建项目中新增税收的省级分成部分,以转移支付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严格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省、币、县的利益分配关系。除现有政策明确规定外,省、市(州)财政部门不再从县(市)收取的规费中集中收入,以支持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3、进一步支持省属下放企业发展。从2004年起,三年内原省属企业新增税收的省级分成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返还市、州,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4、积极回收省级财政周转金,实行周转金回收奖惩办法。2004一2006年内,省财政按各地实际回收上交的省级财政周转金数额,按50%比例返还,对回收周转金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各地尚未归还的省级财政周转金,从2006年以后,省财政将有计划地通过财政扣款方式予以逐步回收。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局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 
  5、对各类经营性用地推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县(市)上缴省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中,50%直接返还县(市)财政,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用于耕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6、对粮食主产区,按照售粮数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同时在少数有条件的县(市),可试行技种粮面积对农民补贴的办法,以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三)运用财政杠杆,推进县(市)综合配套改革,降低县乡财政供养系数 
  1、适当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将省财政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县(市)以减人、减事、减支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成效挂钩,建立人员分流的激励机制。 
  2、大力降低财政供养系数。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编制部门,在对县(市)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重点对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渠道进行重新核定,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科学核定行政事业运行成本,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到县域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对到企业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养老保险、工资补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4、探索财政投入的资本化运作方式,在明晰产权、完善机制的前提下,实行公有资产和农村资源的资本化经营,通过让渡资本收益、股权转让等形式,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创业分流。 
  5、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试行提前使用2004一2007年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财政供养人员精简分流。 
  三、加大财政服务力度,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为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指导和推进全省财政改革工作,省财政厅计划从2004年开始,用4年时间开展“发挥财政职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试点工作。 
  (一)选择试点县(市)。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原则,以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支为主要指标,分别选择2一3个经济发达县(币)和2-3个贫困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县(市)确定后,省和市州财政部门配合试点县(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县(市)制定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州和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在项目选择实施、财政资金管理、减人减事减支办法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进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的实施。 
  (四)省财政厅拟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准,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到试点县(市)党政部门挂职,驻县(市)帮助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省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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