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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4 生效日期: 2003-03-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精建[2003]10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做到层层深入,今后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为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首都城市的文明程度,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强文明街道建设的管理,使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街道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街道。首都文明街道是在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社会秩序、社区服务、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和中间环节,是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和广泛动员社会单位、街道居民齐创共建的良好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城市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街道活动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各区区委和政府要把文明街道建设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街道建设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部队、社区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街道工委、办事处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作好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街道建设

    第五条 各街道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创建文明街道规划,并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职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六条 要在街道内部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街道办事处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出文明科室、文明干部职工等标准,要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地区创建文明街道的规划和目标,了解各自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街道活动中,使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成为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充分发动驻区单位积极配合,要充分发挥街道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作用,要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强整体效应,促进本地区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要积极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要抓好基层,打牢基础,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群众组织的自治作用。要从广大居民的需求出发,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办好事,把街道建成安居乐业的温馨家园。


    第九条 各区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文明街道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街道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各街道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街道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级文明街道的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街道标准

    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街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领导班子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群团组织齐抓共管,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勇于创新。
  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机构,有专业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创建规划、活动内容、监督机制和工作网络,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的职能,对辖区内各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统筹安排。深化政务公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辖区各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窗口服务意识。

  二、教育深入,风气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开展“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和《居民文明守则》,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充分发挥市民文明学校中心校的作用,认真指导各社区居委会市民文明学校分校的工作,并抓出实效。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广泛开展各种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不同层次居民的自身素质。对广大居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网络,组织青少年参加各种社区志愿者活动。落实《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贯彻全民健身计划,满足居民的文化生活需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超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本街道献血任务。

  三、服务完善,方便群众。
  认真贯彻落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按要求建立多功能、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方便群众的服务项目,做好各种便民服务工作。普遍开设便民服务电话。发展商业便民服务、再就业服务等,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组织落实“星光计划”,因地制宜办好托幼所、敬老院等。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居民排忧解难。发动辖区居民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和学雷锋小组,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坚持对孤老病残人员和优抚对象实行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层医疗保障网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定点二、三级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依托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环境整洁,优美舒适。
  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社区、胡同、街巷等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消除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道路街巷内各种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完好,消除违章占路多发地段。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卫生死角,灭蚊、灭蝇、灭鼠、灭蟑工作达标。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绿化布局合理,绿地管理、养护措施落实,基本达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不能绿化的地方要进行硬化。重视环保工作,完善环保制度,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提倡节水节能,广泛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的创建活动,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和辖区环保水平,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社会安定,秩序井然。
  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切实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三结合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群众治保组织健全,广泛开展科技“创安”活动。防火、防盗、防特、防事故工作得到落实,有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是加强对青少年、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人人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集体上访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有效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种车辆管理有序。市场实行规范化管理,清理无照经营,马路市场、集市贸易点按规定退路进厅。执法人员依法管理,文明执法。辖区内社会秩序良好,社会治安整治成效显著,居民群众对治安状况有较高的满意率。

  六、全面动员,层层创建。
  组织协调辖区内职能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业管理公司等组成创建文明街道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有效地组织各社区深入开展争创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和争做文明市民等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大街、军民共建等创建活动,街道机关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活动。充分发动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街道建设,单位共建参与率达80%以上。重视辖区内设施、人才、信息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辖区单位的文化体育和教育设施、场地向社会开放,对居民实行无偿或有偿服务,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七、必备条件。文明社区达到一定比例,并荣获区级文明街道称号的,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街道的评选。

  八、否决条件。评选的首都文明街道经市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后,如发生一票否决的重大问题等,将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街道的资格或撤销其首都文明街道荣誉称号。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首都文明街道标准,制定区级的文明街道标准,同时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文明街道的评选、命名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街道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要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首都文明街道的评选程序。
  评选当年4-5月,各区对提出申报的街道进行摸底,6-7月各区组织初评,并确定候选名单。8月份开始总评,各区对候选街道进行验收和指导,并由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街道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9月份,各区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街道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推荐的首都文明街道进行抽查,并将推荐名单报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文明街道的命名。
  文明街道原则上由市、区两级命名表彰。
  区级文明街道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命名,并报首都文明办备案。
  首都文明街道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十七条 在向中央文明委推荐以街道为单位的全国先进典型时,一般从首都文明街道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街道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文明街道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各级文明街道可由上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荣获文明街道称号的可对街道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文明街道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街道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 文明街道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街道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街道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的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街道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文明街道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首都文明街道委托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街道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街道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创建文明街道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各区文明办发现某个首都文明街道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文明街道档案。主要包括:街道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七、加强对文明街道牌匾的管理。落选的街道不得对外悬挂文明街道的牌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文明街道的检查考核。要在各街道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三条 文明街道创建要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街道要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街道应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生重大问题和水平严重滑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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