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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7 生效日期: 2007-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2008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范围包括:(1)本年度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2) 本年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3)以往年度已经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市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4)以往年度已经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但市财政局未安排预算,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具体要求,结合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初步论证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市信息委、市财政局联合开发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录入申报信息,形成申报书报预算主管部门初审。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将相关内容录入《申报软件》,并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形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连同申报函一并报市信息委。
  (三)市信息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项评审。
  (四)市信息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申报函、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
  (一)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的相关内容须与申报函保持一致。
  (二)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规划、法规等有关材料;
  (三)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运行维护外包合同、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2008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8月10日,由各预算主管部门在此期间一次性集中向市信息委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指南》和本通知要求,如实、全面、准确地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对重复申报、故意漏报的,一经发现,将由市信息委、市财政局通报批评。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规范。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专项评审工作。专项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信息委的要求按时提交。
  (四)以前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市信息委评审结果为“暂缓”的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评审结果为“否定”的,不得重新申报。
  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培训,发放《申报软件》,就软件使用、申报书填写等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认真参加培训。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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