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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6]50号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2003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下同)。3年来,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资源市场化配置力度加大,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特许经营制度不断完善,设施供应能力、保障水平及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幅提高,监管机制日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当看到,在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和单位等待观望,进展缓慢;有的城市政府运作不规范,外资股本比例控制、特许经营授权期限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有的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改制,造成国家和职工利益受损;有的将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单地“一卖了之”,疏于监管,出现了改制后不合理涨价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深化改革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对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增强行业活力、提高运行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把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经济及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总结前段改革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坚定不移地把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推向深入。
  二、明确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方向
  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必须坚持“四个确保”的原则,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在改革后得到实惠。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有序竞争”的要求转变管理职能,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开放步伐,引入市场机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四个确保”。
  要坚持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引入市场机制运作,发挥行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延长产业链条,推进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经营的格局,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经营并建立起合理的价格机制。要对生产性、经营性和行业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企、政事和建设、管养分开。要转变政府部门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方式,既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转变为创造平等竞争环境、治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的规范化管理,又充分体现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控制、影响能力和监督管理能力。为把市政公用企业培育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条件。
  三、坚持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程序
  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应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联系行业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设区城市供水、燃气企业的改革,在坚持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可采用引入民间资本、职工出资参股、利用外资等形式;属国有独资的,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城市公共交通方面,要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在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方面,要在注重其公益性,完善投入机制、实行优惠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养护维护费用的同时,按照“建管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把改革的重点放在进一步开放市政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和垃圾清扫清运等作业市场。
  市政公用行业中供气、供排水管网及地铁的运行和管理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其改革和改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大中城市要坚持由国有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对各地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况,省级有关部门将在明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处置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进行并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尤其注意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投资回报。
  科学制订改革方案。市政公用企业的改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规定科学制订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组股本比例等多方面的内容。方案的制订要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审慎处理减员增效问题,努力做到稳员增效;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并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规范改革、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应在广泛征求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社会保障、国资、税务等部门意见基础上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利用外资和对外转让经营权或收费权的,其方案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实施。
  四、加快机制体制创新,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主体。要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点落实投资主体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中要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原则,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要从实际出发整合市政公用行业优良资产,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政府授权经营,构建对外融资平台。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城市各种资源,通过市场化配置等方式出让(出租)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专营权、冠名权、广告权,实现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快市政公用行业体制创新,重点要加大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的力度,推进市政、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造,剥离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作业)权的分离,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安置、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按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引导改制后的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改革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提高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活力,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推行特许经营权制度是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形式。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省政府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推行特许经营制度的地方,要加强对市场准入与清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接管、违规企业信息披露及处罚、公众监督与参与等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完善措施。要认真解决特许经营授权期限过长的突出问题,凡投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获得特许经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供水、供气、公共客运、污水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在2007年6月底前自行纠正,到期未纠正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建立起行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3]18号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6]178号)要求对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运营与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成本构成及价格与收费、市场竞争秩序等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对将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单地“一卖了之”、疏于监管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要及时纠正和坚决查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涨价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在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有效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市场机制后其广泛的服务性、公益性、生产和服务连续性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不变,促进市政公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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