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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

  为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8)41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培育我市第四方物流运输市场的扶持政策:
  一、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扶持政策
  (一)建设项目。针对网上运输市场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3年内,对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投资的贷款,由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三分之一。
  (二)服务外包。支持平台企业对平台电子政务业务实行服务外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平台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与平台企业签订电子(口岸)政务服务购买合同,明确采购内容,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年末,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对电子(口岸)政务服务外包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平台企业可代开物流企业运输发票,增强平台企业服务功能。
  (四)鼓励平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会员企业培育政策
  (一)核心会员。1.费用减免。鼓励平台企业对经认定的新注册核心会员企业实行会员费减免优惠,该部分费用经平台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平台企业注册地财政按50%比例补贴给平台企业。2.财政补助。新引进的在本市行政区内注册的市外核心会员,2年内,按其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平台企业汇总初审,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50%补贴给企业;市内核心会员企业2年内,其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平台企业汇总初审,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50%补贴给企业。
  (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企业如网上运输市场交易额超过其业务总收入30%以上的,其3年内网上交易并在网上实行银行结算部分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经平台企业汇总初审,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网上交易额占其总业务收入比例补贴给企业,但最高不超过50%。
  (三)新引进会员企业如缴纳房地产税、水利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平台企业初审后,可向税务机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
  三、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网上运输市场营运。对参与网上运输市场交易结算的金融机构,2年内,按其网上结算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20%补贴给企业,其中10%部分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给相关金融机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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