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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8]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政府组织、用工单位负责,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工作目标:要将为农民工提供住房纳入用工劳动合同内容予以约定,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提供住房的责任。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要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集体宿舍。用3―5年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加强政策扶持,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将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农民工可按照《甘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管理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市州、县市区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适合农民工需要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三)市州、县市区在城中村改造时,也可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相关部门应在选址、供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四)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比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三、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农民工住房政策。
  (一)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在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提供住房的方式。可采取无偿提供或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二)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具体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用工单位要按用工劳动合同约定,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增加房源,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四、设计合理规范,保证基本设施齐全。
  (一)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二)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
  (三)其他行业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四)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一)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州政府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进展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筹措、管理办法,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区域的规划、管理、治安及环境治理工作,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四)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要对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居住条件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把握重点,研究措施,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它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级政府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解决问题,确保实效。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09年1月底前出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兰州市农民工数量较大,相对集中,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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