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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4 生效日期: 2008-05-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教基[2008]12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1994年以来,我省一些学校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的精神,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随着国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义务教育学校继续进行“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的试验,已不符合《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秋季起始,全省停止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学校规模、改制时间、改制审批机构、收费标准、“四独立”(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下同)的情况。
  二、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原则上恢复公办学校性质,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管理办法办学。
  对没经过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没有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从2008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恢复公办学校的性质。
  经过县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从2008年秋季起,停止按改制政策招生,原则上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对非财政性经费比例大,恢复公办学校性质有困难,并符合举办民办学校条件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对不愿在该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改为民办学校。
  三、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新确定的学校性质的收费标准收费。原经各级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2008年秋季前已按各级政府或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标准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四、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前,要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请审计部门对其资产、债务进行清理锁定,明确债权、债务等相关资产情况,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后,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其资产、债务比照其他公办学校管理办法办理。
  五、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等相关资产情况,明晰产权,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其中涉及到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问题时,参照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规定,通过竞价、多方案比较,选择、确定受让者,以实现转让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六、妥善安置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教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改制学校自聘的教师,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到期后,原则上解聘。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可从符合教师资格的自聘教师中,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七、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教育、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在2008年8月底完成,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本地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进行逐一清理和核查,明确其办学性质,并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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