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5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政党组织、权力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额定项管理原则。基本支出以定额为标准确定,在此基础上,对特定单位的相关基本支出再核定定项经费。
第二章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确定定额、定项经费的原则。
(一)以全面统一为标准,将基本支出项目纳入定额之中,统一执行规定的定额;
(二)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在同等程度上,满足不同单位的基本支出资金需要;
(三)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兼顾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
(四)以科学规范为目标,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第六条 定额、定项经费的内容。
(一)定额。定额是指为保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单项开支额度,分为人员经费(含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
人员经费定额包括:(1)基本工资;(2)津贴;(3)奖金;(4)社会保障缴费;(5)离休费;(6)退休费;(7)退职(役)费;(8)抚恤和生活补助;(9)医疗费;(10)住房补贴;(11)助学金;(12)其他人员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包括;(1)办公费;(2)水电费;(3)邮电费;(4)取暖费;(5)交通费;(6)差旅费;(7)一般会议费;(8)一般培训费;(9)招待费;(10)福利费;(11)一般维修费;(12)一般材料、设备购置费;(13)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二)定项经费。定项经费是指为满足某些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具有特殊性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需求,在以定额确定的日常公用经费之外,对相关开支项目核定的日常公用经费。
定项经费主要包括:定项交通费、定项差旅费、定项培训费、定项招待费、定项劳务费、定项材料费、其他定项经费等。
第七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依据。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因素。
第八条 确定定额和定项经费的方法。
确定定额采取分类分档、分别核定的办法。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实行综合定额,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定额。
(一)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
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综合定额按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分别确定。以此确定的定额,即为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1.人员经费定额。已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以统一发放工资数额为基础确定;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员经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按照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以满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参照,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财政补助定额的确定。
1.人员经费定额的确定方法与行政单位相同。
2.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在行政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的基础上,考虑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等因素确定。
编制预算执行的财政补助定额,以人员经费定额与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之和作为财政补助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可能,考虑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因素,对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人均编制预算执行定额。
(三)行政事业单位定项经费的确定。
对确需核定定项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该单位相关项目前3年的平均支出水平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申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
(三)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础。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省级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在二级单位和本级部门内部设立项目分库。
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设计项目申报表格、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统一制定项目排序标准;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要严格管理,确保进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科学的研究论证、审核后的合规项目。
第八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进行合理排序。
合理排序是指对项目在科学论证、核实项目目标、技术标准、占用的公共资源、支出标准和测算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九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延续项目是以前年度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项目是预算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滚动管理是指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省级部门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部门专项支出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对进入财政项目库本年度末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项公用类、专项补助类、专项投资类项目支出预算统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计划类项目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要参照本单位前3年专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编制。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且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
对省级部门申报的专项公用类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安排;对专项补助类项目,在核实补助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实所需补助数额;对专项投资类项目,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级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对申报的专项计划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排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有关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对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而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对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要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追踪问效,效益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