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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娄星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4 生效日期: 2009-08-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娄公通[2009]87号
娄星公安分局:
  现将《娄星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公安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娄星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之规定,结合娄星经济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娄星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户口作如下规定:
  一、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不能单独立户;非纯女户家庭已婚女户口未迁出的不能单独立户;纯女户家庭只允许一个已婚女单独立户;夫妻离婚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单独立户。
  二、成年人补录户口的,以居住地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娄底市公安局协调办理。
  三、凡男到女方入户的,只允许纯女户家庭办理一名女儿的夫妻投靠。从农村应征入伍的现役志愿兵、士官,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且系农村户口的,允许其配偶迁入其入伍前户口所在地。
  四、城市居民、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以购房、购地建房为由申请迁入娄星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农村的,不予办理。
  五、已婚嫁或离婚男女户口已外迁的,要求迁回原籍的不予办理。
  六、因企业改制、破产和退休的职工及家属要求迁回原籍的不予办理。
  七、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后要求迁回原籍的不予办理。
  八、对情况特殊不易界定的户口问题,由当地派出所整理材料报娄星公安分局,提交市公安局审核后,经市公安局和经济园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九、控制范围:
  (一)百亩乡:大井村、大石村、共荣村、新家村、七步村、荷叶村;百亩村的中心、中石、新建、新石组;万新村的芙蓉、凡家组。
  (二)大科办事处:三元村的斗星、斗牛、长托、八介、洞冲、立山、求树、新屋、罗家组;早元村的拖塘组;井头村的油榨、沙塘组。
  (三)长青办事处:甘子冲居委会的肖家组。
  十、控制时间:2009年10月15日到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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