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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6 生效日期: 2008-09-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发布文号: 皖公交管[2008]370号
各市、县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已于今年5月27日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执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予以罚款处罚的,由车管所办案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车管所民警办理,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中发现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罚后责令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作《限期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书面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在《限期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因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对超过《限期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期限,再次发现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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