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市政府组织对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

  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