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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餐饮行业价格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2 生效日期: 2011-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21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为继续贯彻落实稳定价格总水平等政策措施,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保证价格秩序平稳,特别为即将到来的“两节”市场检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1年11月23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餐饮行业价格行为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从2011年11月23日开始,至2011年12月22日结束。

  

  二、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迅速开展对辖区饭店、餐馆、宾馆餐厅等餐饮经营单位的全面检查,深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检查重点为:

  

  (一)菜品、酒水饮料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

  

  (二)收费项目是否在醒目位置予以标示。

  

  (三)是否存在使用两套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近期菜品是否调整,调价幅度是否属于成本合理推动。

  

  三、检查要求

  

  (一)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单位要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以知名饭店、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全面检查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部分单位开展直接检查。

  

  (二)提醒告诫,正面引导。迅速组织辖区餐饮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杜绝价格欺诈,合理运用自主定价权,有效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三)丰富方式,保证效果。通过明查、暗访、统一检查、分组检查、联合检查、应急检查、邀请媒体报道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畅通线路,化解纠纷。注重依靠群众举报掌握线索,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线路畅通,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查办举报案件,妥善化解价格纠纷。

  

  (五)严厉处罚,适时曝光。对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定期复查;对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按时报送信息。每周五中午前将一周检查情况报送至市物价检查所,12月22日前报送检查总结,总结应包括工作特点、典型案例。检查中如发现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在第一时间报送。(传真:82283933;邮箱:wjjcs@bjpc.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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