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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第四批已换发药品批准品批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注[2003]30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上报的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核发了全国统一的药品批准文号(依据国药监注[2002]465号、国药监注[2003]31号文),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下列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企业认真核对已换发批准文号的品种,如与上报的品种、剂型、规格等不符或新批准文号编排有误的,请及时报北京市药监局注册处申请更正。 
  二、各企业应进一步核对上报换发批准文号时所设计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凡不符合国家药监局23号局令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及《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规定的,在印刷正式包装材料时予以更正。各企业还应进一步核对所修订化学药品说明书的参考样稿,凡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上//www.nicpbp.org.cn)公布说明书样稿有更正内容的品种,应对已修订的说明书作相应修改后,再正式印刷。 
  三、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155号文)的规定,北京市第四批已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其旧包装材料限用至2003年08月18日。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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